北京的民族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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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介绍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族宗教委)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

第三条 市民族宗教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和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市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督促检查本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参与拟订本市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民族事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协调推动本市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

(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市民族乡村经济、清真食品行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开展民族乡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分析研究工作。

(六)依法管理本市宗教事务,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七)指导本市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宗教团体举办宗教院校。负责宗教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