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族宗教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外事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保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担安全维稳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外事(港澳台)交流合作工作和涉外安全工作。负责有关史志编纂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本市民族宗教工作重点课题调研。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订民族宗教领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审批及行政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协调、审批、发证等工作。
(三)宣传处。承担本市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指导推动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负责组织机关及所属单位理论学习与研究。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在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四)民族一处。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民族关系协调处理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协调推动本市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社会事业的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参与拟订和实施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培养和使用规划,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承担联系民委委员单位的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方面的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外事(港澳台)工作。指导各区依法管理少数民族社会事务。
(五)民族二处。承担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市民族乡村经济、清真食品行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开展民族乡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分析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各区依法管理少数民族经济事务。
(六)宗教一处。依法承担本市天主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天主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天主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天主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指导天主教团体做好外事(港澳台)工作。承办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各区依法管理天主教事务。
(七)宗教二处。依法承担本市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基督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基督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基督教爱国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指导基督教团体做好外事(港澳台)工作。指导各区依法管理基督教事务。
(八)宗教三处。依法承担本市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指导佛教、道教团体做好外事(港澳台)工作。承办民间信仰有关事务的监管工作。指导各区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事务。
(九)宗教四处。依法承担本市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承担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审批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承担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指导伊斯兰教团体做好外事(港澳台)工作。管理本市伊斯兰教朝觐事务。指导各区依法管理伊斯兰教事务。
(十)行财处。负责编报部门经费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资产处置、银行账户设立变更审批工作,指导财务和内审工作。
(十一)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二)宗教房产落实政策办公室。协调组织本市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工作。审核宗教团体提出的产权登记申请并提出意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指导各宗教团体房产日常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工会。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