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在京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外省市户籍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的;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二代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办理材料:
1.申领人有效期内的《工作居住证》或《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卡》;
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换领,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城区任意户籍派出所,远郊区城镇派出所或分局户政大厅。
办理时间: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7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由各分县局统一派出所户籍接待窗口对外办公时间并予以公示。
办理流程:
有效期: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有效期五年;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有效期十年;
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有效期二十年;
四十六周岁以上的,长期有效。
办理费用:
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收费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4号)。
相关提示:
外省市户籍公民不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二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