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8-12-20
- [实施日期] ----
- [废止日期] ----
- [发文字号] 京政发[2018]30号
- [有效性] 有效
- [发布日期] 2018-12-29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8〕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市就业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和就业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二)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银行等机构,可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1%给予其奖励。
(三)指导稳定劳动关系。加强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鼓励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督促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稳定就业岗位。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所招用人数和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财政负担。将个人小额便捷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五)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加强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大学生创业板”建设,为创业企业提供项目孵化、资本对接、股权托管、培训指导等专业化服务。
三、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质量
(六)支持困难企业对职工开展技能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利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自行或委托本市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职工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的50%给予其所在企业补贴;开展非等级技能培训且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七)鼓励劳动者提高自身职业技能。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市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天不低于35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八)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适时研究调整充实职业培训补贴工种目录,扩大政策受益面。
四、精准施策帮扶就业
(九)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组织其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十)提高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企业分流职工等的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
(十一)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大力发展见效快、收益高的产业项目,帮助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鼓励优秀青年回乡创业,带动农民就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支持有外出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公共服务类岗位就业,并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农村公益性岗位作用,增强托底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能力。
五、优化服务助推就业
(十二)实行常住地服务。本市失业人员、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可在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转移就业登记等业务,就近享受就业创业服务,申请市级和常住地所在区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常住地接受就业援助。
(十三)提升服务质量。积极运用“互联网+”模式,打造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推动部门信息共享,精简办事环节,减少申报材料,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解决问题、做好帮扶,推动各项就业政策、服务落到实处。
(十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制度,稳步提升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整合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等制度,扩大救助范围,降低救助门槛,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六、健全保障机制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全市就业形势分析、政策制定、指导检查等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全力以赴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引导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方式,多渠道稳定职工就业;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技能,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要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促进就业工作合力。
(十七)优化资金保障。全面梳理现有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资金项目,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资金项目、使用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落实就业帮扶对象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