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务院文件-政策法规-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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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3. [成文日期] 2019-03-22
  4. [实施日期]  ----
  5. [废止日期]  ----
  6.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19]27号
  7. [有效性] 有效
  8. [发布日期] 2019-04-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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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19〕27号

市场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牵头的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3月22日


附件

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进一步提升疫苗管理能力水平,形成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疫苗管理体系,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疫苗产业布局、行业规划、生产流通、质量安全、供应储备、预防接种、补偿赔偿等重大问题,加快推进疫苗技术创新、工艺优化和产业升级;定期分析疫苗安全形势,会商研判疫苗案件办理、信息发布,组织制定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加强和改进疫苗工作的意见,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方式创新;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组成,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国家药监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不再另行报国务院批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药监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国家药监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疫苗管理工作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张 茅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马晓伟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

  副召集人:李 利  国家药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焦 红  国家药监局局长

       李 斌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成  员:郭卫民  中央宣传部部务会成员、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

       李章泽  中央编办副主任

       连维良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长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孙力军  公安部副部长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程丽华  财政部副部长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任洪斌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徐景和  国家药监局副局长

       陈时飞  国家药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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