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试行)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 [成文日期] 2018-12-07
  4. [实施日期] 2019-01-01
  5. [废止日期]  ----
  6. [发文字号] 京人防发[2018]12号
  7. [有效性] 有效
  8. [发布日期] 2019-01-01
  9. [文件来源]政府公报2019年第9期(总第597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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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发〔2018〕12号

各区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试行)

  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6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进行修改)第二条“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可能面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市、区两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确定。

  二、“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标准为:对公民处以超过3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

  三、认定标准从201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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