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
北京城市副中心道路、停车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本着协调沟通、保障重点的原则参照执行。
二、试点时间
试点期为3年,自国务院批复之日(2016年5月13日)起算。
三、主要措施
1、实行集体审议,提高决策效率和水平。
2、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
3、精简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就近高效办理。
5、创新审批方式,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
探索实行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以及项目建设具体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