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通过 4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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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通过 4月28日起施行

日期:2019-03-30 00:00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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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

  今后,城市总规实施情况将每年体检。同时,本市将构建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公开、全方位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损害公众利益的违法建设,将不得使用市政公用服务。执法机关需全程记录拆违过程,阻碍拆违将受到行政处罚,强制拆除费用将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亮点1:为新版城市总规实施提供制度性保障

  《条例》建立了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系,重申新版城市总规确定的规划建设指导思想,强化了“两线三区”管控。并对城市设计、街区更新、城乡规划体检评估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条例》规定,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此外,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重点地区应编制地块城市设计

  城市风貌体现着一个城市的价值取向和文化追求,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塑造城市风貌的有效手段。《条例》规定,本市建立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具体来说,城市设计编制层级包括市、区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及专项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应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生态景观、文化传承及其他要素提出控制要求。

  此外,《条例》明确,本市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按照减量提质的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增减挂钩、综合平衡的实施机制,优化利用疏解腾退空间,鼓励对存量建设用地和存量建筑进行更新改造。

  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城市更新

  为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条例》提出,本市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参照体检评估结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修正。具体来说,应每年对城市总规实施情况进行体检,每五年进行全面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体检、评估报告,并将体检、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原审批机关。

  此外,《条例》明确,本市建立区级统筹、街道主体、部门协作、专业力量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街区更新实施机制,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城市更新模式。同时,推行责任规划师制度,指导规划实施,推进公众参与。

  亮点2:对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予以固化

  近两年,本市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好的经验和成果,《条例》对此进行了确认和固化。

  制定建设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条例》规定,本市构建全流程覆盖、全周期服务、全要素公开、全方位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实用手册和事项申报材料规范。

  此外,应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布。方案应当包含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土地权属、规划指标、城市设计要求、市政及交通条件、供地方式、建设时序等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日内核发

  《条例》减少了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以及申请材料的不确定性要求。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精简了需提交的相关证明和文件。《条例》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考虑到实际工作中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征地量大,前期准备时间较长,存在无法在一次延续期限内完成手续办理而导致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的情况,《条例》未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次数作出限制规定。

  建立竣工联合验收机制

  验收方面,《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消防、民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档案、交通等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实现一次申请、集中验收、统一确认,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亮点3:为疏整促和查处违法建设提供法规支撑

  违法建设危害公众利益,《条例》从遏制新生违建、提高违法成本、促进公检法机关共同做好违建查处工作等方面,为疏解整治促提升行动和查处违法建设提供了法规支撑。

  违建不得供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违法建设将不得享用市政公用服务。《条例》规定,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同时,不得为正在进行施工的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此外,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回填,并可查封违建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材料。对拒不执行的,可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条例》规定,强制拆除或回填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对逾期不缴纳的,可加处滞纳金。

  擅自更改建筑用途罚款两倍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可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外,施工单位未按照符合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承接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的,将处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阻碍执法将受行政处罚

  对于阻碍执法的行为,《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任何个人有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或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拒不拆违或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将违建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此外,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亮点4:完善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

  《条例》注重扎紧制度的笼子,进一步完善了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在规划实施和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当做到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开透明执法。

  拆违过程需全程记录

  《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执法机关应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对实施查封或强制拆除的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并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20日内公布拆违信息

  《条例》规定,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建设,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此外,本市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对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亮点5:明确职责分工 街道可依法查处违建

  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形成查处合力,《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

  根据中央和市委关于街道工作的最新文件精神,《条例》对是否对街道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考虑到法规的稳定性,同时为下一步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预留空间,《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执法机关。

  同时,街道办事处可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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