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密云区人民政府和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编制《密云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分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电子版《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bjmy.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纸质版《指南》可在密云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取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条例》第9条和第10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密云区政府或密云区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批准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请向区规土分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批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请向区规土分局申请。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申请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窗口领取,也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1.申请方式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密云区政府信息公开窗口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密云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请登录北京密云网站(http://www.bjmy.gov.cn/),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处点击“在线申请”进入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页面进行申请。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4.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取和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受理电话:69049004(区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周一至周五8:30-11:5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四、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个人)姓名 |
|
||||||||||||
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
|
||||||||||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联系方式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提出申请的方式 |
□当面 □邮寄 □互联网 □传真 |
||||||||||||
受理机关名称 |
|
||||||||||||
所需的政府信息 |
名称: |
文号: |
|||||||||||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
||||||||||||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 □光盘 □磁盘 |
||||||||||||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
具体用途 类型: □生产□生活□科研□查验自身相关信息□其他 |
||||||||||||
费用免除理由 |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
回执编号 |
|
||||||||||
|
|
|
|
|
|
|
|
|
|
|
|
|
|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3.最后两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