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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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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4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昌平区政府和昌平区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编制《北京市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分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电子版《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北京·昌平”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bjchp.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纸质版《指南》可以在昌平区档案馆、昌平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北京·昌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bjchp.gov.cn)。

2.通过昌平区档案馆、昌平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公开政府信息。

昌平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位于昌平区东环路144号,开放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5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69719844

昌平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位于昌平区府学路10号,开放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80112681

3.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昌平区政府或昌平区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北京市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9

联系电话:01089741734

传真号码:01089741794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9

邮政编码:102200

电子邮箱地址:xxgkb@bjchp.gov.cn(仅作为联系方式,不作为申请渠道)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北京·昌平”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1.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北京市昌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页申请。请登录“北京·昌平”门户网站首页,根据页面相应提示提交申请。网址为:http://www.bjchp.gov.cn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受理电话:

83978888(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周一至周五9:0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四、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最后两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