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单位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单位编制了《北京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北京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1.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网址为:http://www.beijing.gov.cn。
2.通过本单位网站公开,网址为:http://www.bjmb.gov.cn
3.通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309室;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联系电话:010-68400813、68400852。
也可到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或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设立的信息查阅服务场所查询。
4.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北京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联系电话:010-68400813、68400852
传真号码:010-68400854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邮政编码:100089
电子邮箱地址:xxgk@bj.cma.gov.cn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需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或者本单位网站(http://www.bjmb.gov.cn)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在线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单位网站首页“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版块在线填写依申请相关内容,填写完毕点击“发送”网上提交。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当场提出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当场提出申请。
(4)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必要的辅助材料(如身份证明等)电子版一并发送至xxgk@bj.cma.gov.cn。
特别说明: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申请气象数据类信息,请在办公时间致电68400569,不需通过依申请公开方式获取。
2.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下图:
申请人当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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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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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推荐填写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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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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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当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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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
15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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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延长
15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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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公
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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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部分
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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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不干
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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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受理
机关掌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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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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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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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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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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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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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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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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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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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办理缴费
等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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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
当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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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告知申请人掌握机关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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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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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遵照《北京市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邮编:10008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