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第4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局编制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一般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本局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查阅,也可以在本机关办公室获取。
本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55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联系电话010-65159069。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局机构职能、局领导介绍、广播电视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相关行政许可、业务动态等。公众可登录本局网站查阅《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相应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本局网站和“首都之窗”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2.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查询本局有关政府信息。
3.通过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等场所查询本局有关政府信息。
4.其他方式:特殊情况下,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本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申请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55号
联系电话:010-65159069
传真号码:010-65159068
通信地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0
电子邮箱地址:xxgk@gdj.beijing.gov.cn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咨询电话010-65159069
(二)申请和答复的相关步骤
1.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或“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并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一张;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签名。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签名,然后,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传真号65159068)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签名。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本局相关电子邮箱(xxgk@gdj.beijing.gov.cn)。
(4)在线申请。通过本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方式在线提交申请。
2.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从收到之日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本局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从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出具《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3)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条例》第2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的,出具《非政府信息告知书》;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移送国家档案馆的,出具《政府信息已移送国家档案馆告知书》
4、收费
根据《条例》规定,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收取相应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局监察处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举报受理机构:北京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广电局纪检监察组
举报电话:010-6408160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55号
邮编:100010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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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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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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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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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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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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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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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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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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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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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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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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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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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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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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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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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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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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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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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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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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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文本 □光盘 □磁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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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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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用途
类型: □生产 □生活 □科研 □查验自身相关信息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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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免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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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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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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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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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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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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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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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指南:
1.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局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免除收费的,请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
3.“经办人”和“回执编号”项由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1.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局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免除收费的,请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
3.“经办人”和“回执编号”项由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