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_政府信息公开指南_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_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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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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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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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分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形式。《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http://wjw.beijing.gov.cn)政务公开栏目中查阅,也可以到北京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窗口索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9条和第10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通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网址为:http://wjw.beijing.gov.cn)和首都之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址为http://zfxxgk.beijing.gov.cn/zfxxgk/110088/cg_index.shtml)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窗口查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3.通过北京市国家档案馆、首都图书馆查询。北京市国家档案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路42号;开放时间:8:45--16:45(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85194115.。首都图书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88号;开放时间:9:00--19: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67358114转5102或5204。

    4.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咨询电话:010-12320,010-83970601;

传真号码:010-83560338

电子邮箱地址:bangongshi@bjchfp.gov.cn (该邮箱只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咨询事项,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申请渠道详见本《指南》“申请程序”)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邮政编码:100053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申请程序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当面受理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电子版,或通过本机关门户网张中“依申请公开”栏目格式填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网址:登陆北京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网址:http://wjw.beijing.gov.cn),在首页“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栏目(或直接登陆以下网址:http://wjw.beijing.gov.cn/ggws/pages/apply/addTable.jsp)提交在线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面受理窗口或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地址提出申请。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获取卫生计生服务中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收费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驻委纪检监察组电话:010-83970320;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邮政编码:10005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