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_政府信息公开指南_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_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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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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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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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开发区管委会编制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定期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开发区管委会的政府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开发区管委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开发区管委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bda.gov.cn。
 
  2.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大厅、社区服务中心等方式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
 
  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位于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B-0602办公室;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09:00——12:00   14:00——18:00;联系电话010-67889106。
 
  3.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开发区管委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开发区管委会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B-0602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7889106
 
  传真号码:010-67889106
 
  通信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
 
  邮政编码:100176
 
  电子邮箱地址:zfxxgk@bda.gov.cn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09:00——12:00   14:00——18:0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kfqgw.beijing.gov.cn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网页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开发区管委会网站政府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中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网址为:kfqgw.beijing.gov.cn 
 
      特别说明:
 
  开发区管委会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开发区管委会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开发区管委会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