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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北京市信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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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北京市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访办”)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北京市信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如有变更及时更新。公...

北京市信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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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北京市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访办”)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北京市信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如有变更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办的网站上查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市信访办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请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办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北京市信访办公室机关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开形式

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北京市信访办公室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xfb.beijing.gov.cn

2.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本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办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依法提供,不提供需要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信息。

()受理机构

本办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北京市信访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89151660(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周五上午9:00--11: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注明:信息公开申请)

邮政编码:100161

电子邮箱地址:xxgk@bjxfb.gov.cn

()不予公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申请办理程序

向本办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北京市信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印有效,可以在本办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申请方式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途径提出申请:

(1)通过网页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办网站xfb.beijing.gov.cn“政务公开与信息公开”栏目中选择“依申请公开”,填写申请内容后直接提交。

(2)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办网站xfb.beijing.gov.cn“政务公开与信息公开”栏目的“依申请公开”中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发送至本办电子邮箱xxgk@bjxfb.gov.cn。

(3)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预约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并预约当面申请。

2.填写说明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应尽量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办确定政府信息的提示。

一项申请填写一份《申请表》,如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请分别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3.填写内容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代理证明材料。

5人以上(5)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4.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的申请及时登记,对于不完整的申请待申请人补充完整后登记。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本办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办不予公开的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公开的,本办将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