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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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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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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中规定的范围。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市政府侨办官方网站(http://www.bjqb.gov.cn/)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首都之窗"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查阅本部门信息。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开放时间:9:00—11:3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83978888。
       4.通过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查阅本部门信息。
       北京市档案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路42号;开放时间:9:15—17:15(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85194115。
       首都图书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88号(B座9层);开放时间:9:00—19:30(周二至周日,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67358114转8906。
       5.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北京市政府侨办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北京市政府侨办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8号冠华大厦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6001088
  传真号码:010-6600106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8号冠华大厦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邮件地址:webmaster@bjqb.gov.cn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领取,也可以在“首都之窗”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政府侨办信息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进行咨询。
   2.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市政府侨办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根据实际工作,经市政府侨办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将说明延长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市政府侨办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举报。
  举报电话:010-83671199
  举报网址:www.bjsupervision.gov.cn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9号市行政投诉中心
  邮编:10016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最后两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