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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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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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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之外,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环境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建议需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阅读本《指南》。

     《指南》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的政务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和全程办事代理服务窗口索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编制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即政务网站首页“信息公开”专栏以下各级目录。

     (二)公开形式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网址为:http://www.bjepb.gov.cn

     2.通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查询。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位于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联系电话:12369,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通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全程办事代理窗口查询。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全程办事代理窗口位于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内,联系电话:89150423、89150424、89150668,开放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报刊、宣传资料、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5.通过政务微博、官方微信等媒体平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三)公开时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环境信息。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北京市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咨询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联系电话:12369

     传真号码:12369-2或12369人工转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48

     电子邮箱地址:12369@bjepb.gov.cn

     接待和咨询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不予公开的范围

     根据《条例》、《办法》和《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三)申请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请填写《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网页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将信息公开申请作为附件发送至12369@bjepb.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盖章确认。

     2.申请注意事项

     (1)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环境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4.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后交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办理,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公开并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第三方对政府环境信息的使用范围有特殊要求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按照约定使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出具部分公开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公开的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应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并出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局公开范围,但本局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所涉事项不属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开范围或者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公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的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9)同一申请人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就同一政府环境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已经依法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四)收费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文件的要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未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驻局纪检监察组举报。

     举报电话:68717194

     电子邮箱:jianchachu@bjepb.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邮编:100048

     投诉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