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掌握的国资监管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国资监管信息,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需要获得市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市国资委门户网站查阅,也可以到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办公室索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国资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市国资委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市国资委网站公开,网址为www.bjgzw.gov.cn;
2.通过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具体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4:00-17:00,联系电话:010-83970527(咨询电话),010-83970512(值班电话);
3.通过《首都建设报》等报刊公开;
4.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资监管信息,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国资委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国资监管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联系电话:010-83970527(咨询电话) 010-83970512(值班电话)
传真号码:010-83970511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邮政编码:100053
电子邮箱:xxgk@bjgzw.gov.cn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申请步骤
1.申请
申请人填写《市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市国资委网站下载,电子版下载地址为本指南附件链接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北京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应将填写好后的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xxgk@bjgzw.gov.cn。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网页申请。申请人可在市国资委网站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网页在线申请地址为www.bjgzw.gov.cn,市国资委网站首页—信息公开—网页申请栏目。
市国资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国资监管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登记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请时,应审核《申请表》有关内容,主要审核申请人身份、联系方式、申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获取信息用途等内容是否齐备,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市国资委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应向申请人出具《市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1)属于可以公开的,出具《市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提供相应公开内容;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出具《市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提供相应公开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的,出具《市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市国资委公开的,出具《市国资委非本机关国资监管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出具《市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市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补正申请告知书》。
4.收费
依申请提供国资监管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京发改〔2014〕2571号)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本人申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国资委不依法履行国资监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可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市国资委监察部门举报电话:010-8397045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
邮政编码:10005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