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机关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机关编制了《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sfj.beijing.gov.cn。
2.通过北京市司法局办事服务大厅查询,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时——11:30时,下午13:30时——17:30时;联系电话010-55579130。咨询邮箱:xxgky@bjsf.gov.cn。
3.通过同级档案馆、图书馆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4.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联系电话:010-55579133
传真号码:010-55578900
通信地址: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邮政编码:101149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时——11:30时,下午13:30时——17:30时。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须填写《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办事服务大厅受理处领取,也可以在“北京市司法行政网”(sfj.beijing.gov.cn)网站上下载表格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登陆“北京市司法行政网”(sfj.beijing.gov.cn)网站通过在线申请方式申请,登录地址为:http://sfj.beijing.gov.cn/eportal/ui?pageId=362481。
(2) 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表可在本指南底部下载。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特别说明:
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通讯地址、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和形式要求、受理机关名称等。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3.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公开;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处于行政机关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者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由具体工作部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9)同一申请人向本政机关就同一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已经依法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拨打驻我局纪检监察组电话55578688,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信息公开申请表(2018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