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条例》和《规定》,本机关编制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参照《指南》办理。
《指南》一般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获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址:http://fgw.beijing.gov.cn/
2.通过本机关信息公开窗口公开政府信息。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工作时间:9:00—12:00,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55591525。
3.通过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公开政府信息。
4.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发展北京”政务微博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窗口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
联系电话:010-55591525。
传真:010-55590848
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
邮政编码:101160
电子邮箱地址:ysq@bjpc.gov.cn
受理窗口工作时间:9:00—12:00,13: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需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fgw.beijing.gov.cn/,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制有效。同时请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单位证明(指法人或组织),代理申请的请提供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途径递交申请:
(1)电子邮箱申请。请将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ysq@bjpc.gov.cn。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信息公开窗口当场提出申请。
(4)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提出申请。
网址:http://fgw.beijing.gov.cn/ysqgk/
特别说明: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2.登记
本机关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同时申请两个以上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根据便民原则分别答复或者合并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机关受理申请后,将根据下列情况按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提供信息内容;
(2)申请的信息中含有不应该公开的内容,如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出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4)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或过程性信息的,出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该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5)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出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说明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责任;如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的机关,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该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出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更改、补充的内容;
(8)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政府信息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已经依法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重复办理;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送国家档案馆的,出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告知档案馆的联系方式;
(10)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出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55590508
电子邮箱:jdyjx@bjp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
邮政编码:10116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