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规划-政务公开-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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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文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4. [发布日期]2016-02-04

北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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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5日

北京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本市中小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名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合理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努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着力提升乡村教师社会地位,全面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为率先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一)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创新学习方式和载体,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关心教育乡村教师,加大发展党员力度。

  (二)提高乡村教师师德水平。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坚持立德树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加大师德先进典型宣传力度,促进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完善乡村教师师德考评制度和方式,把师德建设作为对乡村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三、合理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一)创新乡村教师编制管理。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实行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师资存量,提高使用效益。有关区教育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基础上,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通过逐年核销工勤和教辅人员编制、分类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事业编制跨行业调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等途径,腾出编制优先用于乡村教师的统筹调配使用,并报同级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寄宿制乡村学校要按寄宿学生规模配备生活指导教师,目前尚未配备的,应合理计算教师兼任生活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并相应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建立乡村学校师资缺口与师范院校招生计划联动机制,在总体控制市属高校招生规模的基础上,统筹调整招生计划结构,引导市属师范院校及相关学校增加师范生培养数量。结合乡村学校的特点和需求,创新乡村教师培养模式,构建政府、师范院校、中小学校协作培养体系,并进一步完善课程体系,确保每名师范生毕业前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优质中小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实践。根据本市乡村教育实际需求加强本土化培养,探索通过师范院校招生指标定向到区,相关师范生享受免费师范教育和乡村师范生年度奖学金,就业3至5年后可定向免费直读教育硕士学位等多种措施,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同时,探索通过增设高等学校两年制教育硕士专业,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对综合性院校毕业生和师范院校非师范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的,满5年后给予4万元一次性补助。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城镇退休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

  (三)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激励机制,不断健全绩效工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倾斜政策,为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采取挂职交流、跨校竞聘、学区化管理、学校联盟、城乡一体化管理、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合理流动,并逐步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区范围内重点推动城区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探索建立优秀教师跨校兼职制度,鼓励教师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四、大力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实施“乡村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在2020年前,对全市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完善分层、分类、分岗培训机制,整合高等学校、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区教师研修机构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并搭建教师网络研修服务云平台。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跟岗研修、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高于普通教师20%的标准上浮乡村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水平,以满足其培训需求。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五、积极完善乡村教师激励机制

  (一)职称(职务)评聘和骨干教师评选向乡村学校倾斜。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逐步提高乡村教师高级职称(职务)的比例,实现区内城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和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办法,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对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等不作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本市特级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向乡村教师倾斜,以鼓励优秀教师从事乡村教育工作,提高乡村基础教育水平。中小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一般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二)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建立市级财政对乡村教师岗位实施生活补助政策,各有关区依据不同乡村学校实际情况、教师不同岗位和任教年限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提高乡村教师岗位的吸引力,稳定乡村骨干教师队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统筹研究,积极支持在合适地点集中建设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合理提高乡村教师伙食补贴,妥善解决山区乡村教师往返学校的交通问题,改善乡村教师生活,确保教师安全方便出行。各有关区要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的标准保障乡村教师享受一次免费常规体检,同时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三)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努力提高乡村教师的社会地位。市委、市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各有关区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建立相应的荣誉制度,并建立乡村教师子女享受本区优质教育的相关政策。在“北京市人民教师奖”和北京市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以及各有关区开展的相应评选表彰工作中,要向乡村教师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六、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本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协调机制,由主管市领导牵头,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研究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本办法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要加强乡村教师遴选、表彰和待遇落实工作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公共政策的透明度。

  (二)加强经费保障。市、区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

  各有关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6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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