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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直接结算是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异地安置退休、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及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在自主选择办理直接结算备案后,可在本人备案选定的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直接结清当次住院医疗费用。

哪些人可以申请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不可直接结算的情形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

  本市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疾病在异地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本市参保人员异地门(急)诊就医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等住院类医疗费用不可直接结算。

本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流程:

  • 查定点医疗机构
  • 阅读知情同意书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 住院卡激活
  • 备案办理
  • 办理完成

  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

  查询可供选择直接结算的“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阅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知情同意书》;

  下载并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由街道社保所代为办理)持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到参保地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异地就医经办机构查询)办理社保卡的“住院卡激活”手续。参保人员曾经持社保卡在本市办理过住院结算手续的,无需办理“住院卡激活”手续。

  参保单位持“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及参保人员社保卡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申请。

  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完成后,次日生效。

范围及标准

注意事项

政策文件

相关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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