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校车使用学校负责汇总车辆、驾驶人信息,上报区县教委备案,确认符合校车条件的,加盖区县教委公章后,由区县教委集中到管界交通支、大队进行审核。
(二)各支、大队宣传科窗口审核教委盖章的校车车辆、驾驶人安全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区县教委通知申请单位,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状况审核表》到属地车辆管理分所查验车辆、办理校车通行证。
(三)车辆查验合格的,由车管所换发机动车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属地支、大队驻车管分所民警发放校车通行证。
(四)外籍学校申请办理校车通行证的,到市教委对外交流合作处先行办理登记备案后,持相关证明信、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到属地交通支队宣传科审核车辆、驾驶人安全状况,符合条件的,到属地车管分所验车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