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车辆购置税申报。
【事项描述】
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它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申报纳税
1.首次申报纳税时,应提供
①纳税人身份证明
②车辆价格证明
③车辆合格证明
④其它相关材料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重新申报纳税时,若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应提供
①纳税人身份证明
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④其它相关材料
3.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重新申报纳税时,若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应提供
①纳税人身份证明
②《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③其它相关材料
(二)申报免税
1.首次申报免税时,应提供
①纳税人身份证明
②车辆价格证明
③车辆合格证明
④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和其它证明材料
2.依然属于免税范围的车辆,重新申报免税时,若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应提供
①纳税人身份证明
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④其它免税相关材料
3.依然属于免税范围的车辆,重新申报免税时,若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应提供
①纳税人身份证明
②《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③其它免税相关材料
(三)申报补税
补税车辆申报时,应提供
①车主身份证明
②车辆价格证明
③其它补税相关材料
(四)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应提供
①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
②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
③车辆合格证明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应提供
①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行驶证》
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指:
1.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它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它有效机构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它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基本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8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