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计生委:
根据《北京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6〕15号)和《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北京市第二批取消调整77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7〕9号)要求,我委决定对医疗机构审批中涉及需要基层开具证明的有关工作要求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办理材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登记事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该所在地街道办、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二、强化信息公示。取消以上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通过强化信息公示和进行部门内部调查的方式,做好医疗机构审批中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询工作。
(一)对于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和有关变更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通过公示的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应通过实地张贴公示告知和在部门网站发布信息等形式同步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拟设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类别、经营性质、床位、诊疗科目等有关信息(参考样式见附件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公示的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审批档案中予以留存(参考样式见附件2)。
(二)对于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除公示外还应通过部门间函件往来等形式,征询医疗机构所在地街道办或居(村)委会的意见。有关函件材料应在审批档案中予以留存。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切实落实改革要求,积极探索总结创新服务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主动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配合,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公示(参考样例)
2. 医疗机构设置公示情况记录(参考样例)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1
公 示(参考样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对 医疗机构设置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1.拟设医疗机构的类别:
2.拟设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
3.拟设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
4.拟设医疗机构的床位数、牙椅数:
5.拟设医疗机构的设置人(设置申请人)的名称:
公示时限:自公示日起五个工作日。
对此项行政许可存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递交至 。意见提交方应在书面意见中写明具体意见,说明利害关系,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递交意见地址:
咨询电话:
卫生计生委(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医疗机构设置公示情况记录(参考样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委对 医疗机构设置的相关情况,于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通过在 (说明具体地点) 实地张贴公示告知(共计 份)和在 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进行了5个工作日的公示(可附照片、截图和公示样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内, (说明公示结果)。
卫生计生委(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