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函〔2019〕151号
各高等学校:
2019年春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开始。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拟受聘于高校教师职务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时间安排
5月7日至13日,申请人登录www.jszg.edu.cn(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申报;
5月14日至27日期间,各高校对本校申请人员进行7天公示;
5月27日前,授权委托认定高校完成对申请人员的公示、体检、认定材料审核、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审查委员会表决等相关工作;
5月28日至29日,授权委托认定高校报送申请人员材料;
5月30日至31日,非授权委托认定高校报送申请人员材料;
6月6日起,非授权委托认定高校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登录北京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bjtcc.org.cn)下载打印准考证;
6月15日至16日,非授权委托认定高校申请人员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以准考证上测试时间为准);
6月21日,非授权委托认定高校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登录北京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bjtcc.org.cn)查询成绩;
7月8日起,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一)授权委托认定高校
1.《北京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1份(见附件1),按姓名拼音升序排序;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公示名单》1份(见附件2);
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公示结果》1份(见附件3);
4.标准一寸证件照1张(制作证书时携带)。
(二)非授权委托认定高校
1.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原件及原件的封面、个人信息页、结论页复印件;
3.标准一寸证件照1张,背面注明申请人姓名,本单位所有照片统一放入1个信封;
4.《北京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1份(见附件1),按姓名拼音升序排序;
5.公办校提供申请人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提供申请人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如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未体现教师岗位名称,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有效力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另需提供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档证明。该存档证明由本市有存档权的正规存档机构(人才服务中心)出具,证明格式依该存档机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于该机构;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公示名单》1份(见附件2);
7.《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公示结果》1份(见附件3);
补发、换发证书的相关要求详见北京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bjtcc.org.cn),相关材料于春季报送申请认定材料时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教师资格认定作为教育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合法性、办结时效性强,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对申请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指导,保证质量,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授权委托高校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制定本年度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做好本校申请人员的申请与受理、面试与试讲、审核与认定等相关工作。各类表格填报内容真实,信息完整。
(三)各非授权委托高校要做好信息发布、人员组织管理、申请资格审查、材料收集及初审等各项工作,掌握各时间节点,加强对本校需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的测试辅导,并做好后期测试结果的反馈。
(四)各高校应安排专人作为网络系统管理员负责核实和确认本校申请人员的网报信息。按要求规范操作,核实和确认本校申请人员网报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与报送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内容的一致性。妥善保管登录账户和密码,确保申请人信息安全。
(五)各高校要做好申请人申请认定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各高校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须严肃纪律、依法实施,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利益、甚至影响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授权委托高校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的,将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取消其授权委托资格。
(七)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请查询北京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bjtcc.org.cn)。
五、联系方式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
地 址:西城区德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北京教育学院北楼三层313室。
邮 编:100120
联系电话:82089117,82089125(传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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