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19]569号

2019年04月26日

  

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5月1日起,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降为零。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入应当继续收缴,并全额上缴国库。“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欠缴款”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追缴工作结束后请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已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降低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四、请按规定做好收费政策的公示,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6〕100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中的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