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居民用水用气停车三项涉及群众办事证明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取消居民用水用气停车三项涉及群众办事证明的通知

京发改[2018]2514号

2018年11月19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取消3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8〕9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居(村)委会对多人口家庭开具证明规定。将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京发改〔2014〕865号)和《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京发改〔2015〕2521号)中原来由供水、供气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用水、用气阶梯量的要求,修改为申请人向供水、供气单位提交居民户口簿或由供水、供气单位调查核实办理。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多人口家庭优惠政策不作调整。

  二、取消居住地相关部门开具的优惠停车证明。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停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5〕2688号)规定,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部分居住区,经区有关部门确认并公示,可以在居住区周边占道停车场划定一定区域,当地居住区的居民凭有效证明在此停车,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夜间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实施操作细则按各区规定执行。其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按照各区要求提交身份证、小客车行驶证、居住房屋产权证等能够确认居住地真实信息的相关证件(凭证),各区交通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各供水、供气企业应当及时制定相关多人口家庭办理工作流程,并在企业各营业网点、服务窗口进行公示,做好工作衔接,主动服务,方便群众。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3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