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议书初审
事项编码 | 1000001003110000000000000021215100 | 实施机关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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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发展改革委 | 事项类型 | 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咨询电话 | (010)89150738;(010)89150737;(010)89150736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 | 监督电话 | (010)55590508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层窗口 |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电话查询:(010)89150738;(010)89150737;(010)89150736 | ||
权力来源 | 物流快递 | 是 | |
网上支付 | 否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权限划分 | 无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办理方式 | 转报件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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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 行政事项材料接收通知书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 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
审查 | 14个工作日 |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项目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 5.项目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6.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符合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此外,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具备上述审查标准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符合以下具体标准: 1.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 2.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已经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意文件。 |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请示和初审意见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项目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布局和土地利用规划; 5.项目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6.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符合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此外,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具备上述审查标准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符合以下具体标准: 1.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 2.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已经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意文件。 |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请示和初审意见 |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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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2个工作日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件寄送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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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一、 | 关于项目核准的请示(含初审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2 | 纸质 | |||
或报批函 | 申请人自备 | 2 | 纸质 | 市属有关部门或市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出具 | |||
二、 | 项目建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2 | 纸质 | 内容包括:(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3)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4)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5)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7)环境影响、交通、文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8)建设进度初步安排;(9)如何落实、规划实现高质量发展;(10)结论;(11)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 ||
三、 | 有效规划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2 | 纸质 | 包括规划意见书、规划意见复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 | |||||||
(一)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 | |||||||
(1) | 征地协议 | 政府部门核发 | 2 | 纸质 | 与用地单位的 | ||
(二)对与其他部门联建的 | |||||||
(1) | 联建协议 | 政府部门核发 | 2 | 纸质 | |||
五、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 | |||||||
(1) | 生产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2 | 纸质 | |||
(二)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 | |||||||
(1) | 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2 | 纸质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申请材料均提供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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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请示和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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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有效时间 | 无期限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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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04〕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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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5年令第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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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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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改投资〔2005〕139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需上报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只需报批项目建议书。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经济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项目建议书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其他报批程序。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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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办发〔2004〕6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211项暂予保留。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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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发〔2016〕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七)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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