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事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事项编码 | 0100009003110000000000000021215100 | 实施机关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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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发展改革委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咨询电话 | (010)89150737;(010)89150738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 | 监督电话 | (010)55590508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层窗口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电话查询:(010)89150738;(010)89150737;(010)89150736。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物流快递 | 是 |
网上支付 | 否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权限划分 | 无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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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 行政事项材料接收通知书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 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
审查 | 9个工作日 |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明确具体的供地方式;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0.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 项目核准的批复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3.符合国家和本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4.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5.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明确具体的供地方式;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0.符合北京市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 项目核准的批复 |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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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2个工作日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件寄送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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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一、 | 关于项目核准的请示(含转报)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或报批函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市属有关部门或市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出具 | |||
二、 | 有效规划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包括规划意见书、规划意见复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有效的用地意见 | |||||||
(一) |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 ||
(二)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只需 |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2) | 中标通知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土地使用权出让 | ||
(3) | 招标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
或挂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
(三)土地转让项目还需 | |||||||
(1) |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 ||
四、 | 项目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范本下载 | 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编制要求见申请书示范文本 | |
五、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
(一)企业法人 | |||||||
1、 | |||||||
(1) | 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2、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 | |||||||
(1)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二)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 |||||||
1、 | |||||||
(1)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2) | 资质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1 | 纸质 | |||
(三) | |||||||
1、 | |||||||
(1)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
(2) | 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法定代表人 | ||
(四)委托办理的 | |||||||
1、 | |||||||
(1)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
(2) | 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受托人的 | ||
六、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 |||||||
(一)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
1、 | |||||||
(1) | 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按照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要求 | ||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重特大项目 | |||||||
1、 | |||||||
(1) | 环评文件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三)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水影响评估的 | |||||||
1、 | |||||||
(1) | 水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 | |||||||
1、 | |||||||
(1)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申请材料一般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申请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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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关于XXX项目核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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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有效时间 | 2年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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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04〕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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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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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令第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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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令第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实行核准制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本案机关及其权限。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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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令第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适用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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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过渡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发改〔2014〕248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第一款“关于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划分”:(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4)前3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5)前4项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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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6〕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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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8〕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且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
制定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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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深化投融资改革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发〔2016〕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优化管理流程。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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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委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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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发[2018]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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