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限额以下项目)
事项编码 | 0700003001110000000000000021215100 | 实施机关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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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发展改革委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咨询电话 | (010)89150737;(010)89150738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 | 监督电话 | (010)55590508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层窗口 |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电话查询:(010)89150738;(010)89150737;(010)89150736。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物流快递 | 是 |
网上支付 | 否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行使内容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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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 行政事项材料接收通知书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 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
审查 | 14个工作日 |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进口设备相关税收政策; 2.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项目已经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区发展改革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 4.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采购合同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进口设备相关税收政策; 2.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项目已经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区发展改革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 4.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采购合同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 |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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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2个工作日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邮件寄送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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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一、 | 关于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的初审意见及请示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或报批函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市属有关部门或市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出具 | |||
二、 |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审批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 | ||
三、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
四、 |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 政府部门核发 | 5 | 纸质 | 应加盖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建设单位合法印章 | ||
五、 | 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已签订的 | ||
六、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 | |||||||
(1) | 招标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含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 | ||
七、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
(一)企业法人 |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
(二)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 |||||||
(1)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
(2) | 资质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1 | 纸质 | |||
(三)委托办理的 | |||||||
(1)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纸质 | |||
(2) | 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 | 纸质 | 受托人的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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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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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有效时间 | 2年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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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1997〕3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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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改外资〔2006〕3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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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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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越权出具确认书或以分拆项目方式出具确认书。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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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署税〔1999〕79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二)征免手续办理程序:1.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按照上述研究机构的审批权限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与署税(1997)1062号文所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相同。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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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发改〔2006〕102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投资总额(包括增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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