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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价(商)字〔2001〕372号,中第四项规定,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我的疑问1是,此规定是否是针对面积收取供暖费的法规?疑问2:北京在2010年开始实行热计量改造,并发布了京政容发〔2010〕98号《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中第17条规定了用户热费费中基本热价等于基本热价乘以建筑面积,此条及全文未含有,基本热价与楼层高度有任何联系,那么如果有供暖公司依据京价(商)字〔2001〕372号第四项,楼层高度超过4米收取双倍基本热价是否成立?疑问3:北京市供热计量中基本热价是否是北京市政府规定到户的价格,没有相适应的供热计量计费规定,不应有变动?疑问4:2001年依据建筑面积或者供热面积等收取供暖费所制定的京价(商)字〔2001〕372号令中,根据单层供热高度超过4米双倍收取供暖费是否适用于根据供热热量计费中基本热价的规定?疑问5:供热(建筑)面积收费与供热热量收费是否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关于供热费的计费方式?

您好!根据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规定,对于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加倍收费,加倍即按照文件规定标准的两倍收取供暖费。
居民供热按照热计量收费的,供暖费标准按照京政容发[2010]98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 元/吉焦)。 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实行热计量收费超高建筑基本热价没有加倍收费的规定。
京政容发[2010]98号第十八条规定:“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供热单位对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先按现行供热按照住宅面积收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其中,“先按现行供热按照住宅面积收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即按照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规定的按面积收费的标准一次性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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