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人须知

日期:2015-05-27
  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做出的与市市政市容委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依法应当由市市政市容委受理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材料目录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正本及副本 
  1、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是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是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法人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对被申请人不作为提出复议申请人,应当对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举出证据。 
  (五)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