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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来信内容我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看到,自2018年6月29日起,北京市实现“二十四证合一“,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属于工商登记后,备案结果需主管部门确认的事项,办理部门是北京城市管理学会。北京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中提到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是“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请问不含固体废物的话,能回收什么? 我们是一家“二十四证合一“之前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现在要开展回收废纸和废塑料的业务。请问如果要补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市城管委是否受理?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到什么地方办理?办理时限是多久?谢谢!
来信人
来信日期2018-08-24
来信类型其他
回复内容陈同志:
您好!您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建议的来信收悉,感谢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的关注,现结合您提出的问题,反馈如下: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北京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中经营范围表述用语是“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能回收的再生资源主要包括上述废旧金属、废造纸原料等类别。“不含固体废物”中的“固体废物”是指没有可再生利用价值的生活垃圾,例如烟头、尘土垃圾、用过的卫生纸、废旧陶瓷制品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
按照《市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工商发〔2018〕22号)的相关要求,如果是新设立企业,那么申请人通过“e窗通”登记平台办理工商登记时,一并填报需合办的事项信息,工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关于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在核准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多证合一”备案信息通过“e窗通”登记平台推送给市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属于工商登记后即完成备案的,工商部门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备案信息。属于工商登记后,备案结果需要主管部门确认的,工商部门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提供相关部门网站链接,并注明由相关部门公示事项备案情况。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属于工商登记后,备案结果需要主管部门确认的事项。
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需要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您所在的公司是在“多证合一”改革前设立的,如要补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应到您公司注册登记时的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时限等事宜按照各区规定执行。由于不了解您所在公司的详细情况,相关的办理材料、时限等事宜还需您咨询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
期待您继续关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随时提出好的意见建议。再次表示敬意和感谢!

固废处
2018年9月6日
回复日期201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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