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自采暖用户的认定问题 |
来信内容 | 你好, 我是北京市朝阳区万方家园的业主,我家现在是使用壁挂炉,进行燃气自采暖 根据 京发改〔2015〕2521号 文件显示,自采暖居民用气阶梯,不同于一般生活用气的费用 但是现在燃气抄表员说,我们只能使用一般生活用气的阶梯,这样会导致一冬天下来,供暖成本极高,而且没有自采暖燃气补助。 我已经联系了北京燃气集团和万方家园的物业,都答复无法申报成为燃气自采暖的用户 想问下这种情况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吗? PS: 非北京户口; 燃气自采暖 两个问题: 1. 怎么能执行燃气自采暖的阶梯价格 2. 怎么能领取燃气自采暖补贴 |
来信人 | 秦宇光 |
来信日期 | 2017-11-27 |
来信类型 | 燃气、供热 |
回复内容 | 市民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依据《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第三条 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以下简称自采暖),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 第四条 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单位),须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手续: (一)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持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建设或改造的批准文件,到所属区县的供热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小区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将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填写的《申请表》登记备案后,向该管理单位提供《核对证明》。 (三)自采暖居民住户凭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每年到所属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领取经确认的《核对证明》,《核对证明》复印件无效。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核对证明》,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感谢您的来信! |
回复日期 | 2017-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