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解读——关于《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的解读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城建函〔2018〕65号)、《关于研究推进建筑垃圾消纳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会议纪要〔2018〕第162号)要求,及时有效处理近两年因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产生的积存拆除垃圾,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出建筑垃圾分类规定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城建函〔2018〕65号)附件《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由本文件提出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二、提出建筑垃圾消纳规定
依据《关于研究推进建筑垃圾消纳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会议纪要〔2018〕第1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8〕7号)等文件,提出了各类建筑垃圾的处理方法,明确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应采取资源化方式实施处置,试点推进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置,同时,提出积存拆除垃圾清理和处置时限要求,明确暂时存放地点设置要求和设置期限。
三、提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消纳措施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8〕7号)基础上,明确了指定工程部位选择的再生产品替代使用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以及使用情况的监管责任,推动解决建筑垃圾资源化后产生的再生建材滞销问题。
根据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关于推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意见的通知》(京疏整促办〔2018〕1号),明确政府投资工程使用再生产品资金的解决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