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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解读——《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汇编》解读

日期:2018-09-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条)修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少、优化了生活垃圾类行政许可程序,现将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行政许可承诺制

  在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处理服务审批,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和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行政许可中,全面引用承诺制,在全市中关村科技园区及16个附属园区、亦庄开发区示范应用。

  二、调整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一)减少了行政许可中注册资金的要求

  1.取消了行政许可条件中的"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取消了行政许可提交的材料目录中的"有效的验资证明报告,应包括资信等级证书或资信证明、有形资产证明(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修改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条)修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明确要求本行政许可取消注册资金要求。

  (二)规范了申请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材料目录

  1.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获得拟服务地的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区城市管理部门签订餐厨垃圾特许经营协议后,再到所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2.拟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XX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

  规范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47号)明确要求:对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属地特许经营服务制度,划定特许经营服务区域,明确收集运输和处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范围、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三、调整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一)减少了行政许可中注册资金的要求

  1.取消了行政许可条件中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取消了行政许可提交的材料目录中的:"有效的验资证明报告"。

  修改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条)修正)明确要求本行政许可取消注册资金要求。

  (二)规范了申请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材料目录,具体内容为:拟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的单位,应提供《废水、废弃、废渣处理及达标排放方案》

  规范理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明确要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四、调整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一)减少整合了6项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1、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地址;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3、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4、减量化措施、现场分类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5、处置场所名称。6、拆除工程项目方案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拆除步骤、程序、方法。"

  修改理由:上述材料部分纳入统一格式的许可申请表,部分纳入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减少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种类,符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需要。

  (二)减少申请方提交的与消纳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与直接利用协议。不在强制申请方提交该材料。

  规范理由:取消申请者应提交的建筑垃圾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调整为由审批方与末端处置设施进行确认,减少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优化营商环境。

  (三)规范了统一格式的许可申请表。分别细化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居民小区的许可申请表。

  规范理由:归纳整合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减少要件,符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需要。

  (四)规范了行政许可审查内容。具体规范了建筑垃圾准运条件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审查内容。

  规范理由:1、实现行政许可联动审批,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效能;2、用于精简建筑垃圾准运许可,符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需要。3、归纳减少申请者原先必须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需要。

  (五)规范了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垃圾清运合同应符合制式合同的要求。

  规范理由: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关要求,居民生活垃圾委托清运工作应执行北京市(厨余垃圾、再生资源、有害垃圾、装修垃圾、其他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六)规范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中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的表述。

  五、调整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

  1.在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中删除:"运输建筑垃圾的需提交运输企业与建设(拆除)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

  2.依据行政许可条件规范了申请者提交的材料清单。

  修改理由:

  (一)目前建筑垃圾车辆已加装了GPS,并接入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已可以掌握工地委托的车辆情况,无须再提供合同。

  (二)建筑垃圾消纳许可的申请条件中包含了"建设(拆除)单位与运输企业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该项内容已经通过平台进行了信息共享,无需在准运证办理过程中再次审核。

  (三)符合本市优化营商环境需要。

  六、其他修改事项

  (一)规范了职能部门表述,将原文中"市政市容部门"调整为"城市管理部门"。

  (二)规范了文件结构,增加了第四部分"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文书样本"。

  (三)补充了"撤销行政许可"通用文书。

  (四)依据行政许可条件,规范了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置许可和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点击进入:北京城市管理学会关于修订调整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