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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6-10-20

  京组通〔2008〕22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做了明确规定,随后又以情况通报的形式印发了《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第52期),就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现一并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就其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机关工作人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职务补贴,扣除个人所得税;机关工人的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津贴、职务补贴,扣除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扣除个人所得税。
  2、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
  3、各区、县委和市委各部(工)委及其直属单位党委留存党费的比例不变,即:各区、县委直属单位党委留存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40%,各区、县委留存40%,上缴市委20%;市委各部(工)委直属单位党委留存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75%,市委各部(工)委留存5%,上缴市委20%;党的关系在京的铁路系统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上缴市委;在京的中央各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党委,每年按照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直接上缴市委。
  4、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委和市委各部(工)委及有关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市委一次性上缴上年度党费,并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市委党费账户名称: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财务处
  账号:020000070908922694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王府井分理处
  5、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区县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认真做好学习和传达贯彻工作,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党支部、每一名党员,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20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