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统发[2018] 98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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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统发[2018] 98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时间:2018-11-08

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有关统计调查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8〕8号)精神,为全面调查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疏解非首都功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本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强统计保障,2019年1月至4月将开展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登记时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

  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18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北京市将于2019年1月至4月进行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

  二、普查登记对象

  普查对象为本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国统字〔2011〕96号)和普查方案规定的《普查单位划分规定》进行界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为保证统计单位的不重不漏,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

  三、普查登记主要内容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普查登记要求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发布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的。

  普查对象应当按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数据。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济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细化普查业务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专业的职责任务,规范各环节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对经济普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普查登记工作质量。

  普查登记具体工作由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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