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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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B18002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
审批对象 | 各类单位 |
实施机关 | 北京城市管理学会 |
办理处室 | 户外广告管理处 |
受理方式 | 企业到指定受理地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
受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C区5号窗口) |
审批流程 | |
申报材料 | (一)由市城管委统一格式的《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申请表》; (二)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方案,其中应包含为配合活动所进行宣传的内容; (四)经认定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内容,涉及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宣传方案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1) 天安门广场地区。; (2)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3)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二环路、高速公路。 2.宣传内容中涉及口号标语等内容的,需经宣传主管部门审核。 3.宣传内容中涉及外文的,需经外事主管部门审核。 (五)标语宣传品的设置位置存在权属人或管理人的,需提供权属人或管理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要求的,应提供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符合的证明材料。 |
审查内容 | 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宣传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所申请的路段是否与国家重大活动或其他申请相冲突等。 |
审查标准 | (一)申请符合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许可的条件。 (二)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批准形式 | 书面出具该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有效时限 | 按照许可决定期限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