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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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B18001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 |
审批对象 | 各类单位 |
实施机关 | 北京城市管理学会 |
办理处室 | 城市照明管理处 |
受理方式 | 企业到指定受理地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
受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C区5号窗口) |
审批流程 | |
申报材料 | (一) 普通类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 1.填写市城管委统一格式的《普通类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行政许可申请表》; 2.规划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批准文件(留存复印件); 3.景观照明载体总平面图(A3大小); 4.载体为建筑物的,提供建筑立面图和建筑剖面图; 5.载体白天实景打印照片(A3大小); 6.设计单位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7.照明设计构思、方案及说明(A3大小); 8.灯位布置图; 9.重点部位灯具安装方法、结构示意图及说明(A3大小); 10.照(亮)度、光色计算分布图; 11.控制眩光方法; 12.平日、节日、重大节日效果图(A3大小);效果图需要包含周边环境夜间照明效果; 13.照明器材明细及相关资料,其中,标准照明器材提供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异形照明器材提 供设计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的产品质量承诺书; 14.供配电系统图及控制原理图(A3大小); 15.节能措施; 16.安全措施说明(包括施工安全、防火安全、日常维护安全等措施,以及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安全承诺 作为此表附件)。 注:以上全部材料由申报单位盖公章。 (二)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等重要节假日、首都重大活动期间及其他时间设置的临时景观照明建设方 案审核(设置时间为90日以下)需要提供普通类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材料目录中1.3.4.5.6.8.9.10.11.12.13.14.16项材料。 注:以上全部材料由申报单位盖公章。 |
审查内容 | 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 |
审查标准 | (一)申请符合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的条件; (二)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
批准形式 | 书面出具该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有效时限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