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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扬州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24 09:51:29

为推进节能管理工作,日前,扬州市发布《扬州市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出台18条措施,把节能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并建立信用披露机制。

节能失信记录对象为单位法人

《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日常用能或经营中的节能违法违规行为,节能失信记录的对象为单位法人。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构成“一般失信行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未能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构成“较重失信行为”: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同一用能单位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信行为”: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情节严重的;同一用能单位一年内发生四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或二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其他严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书面告知节能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要求,节能主管部门及其节能监察机构在书面告知节能违法违规行为时,涉及节能失信行为的,应当出具《节能失信行为告知书》。告知主体对节能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辩意见。

此外,节能主管部门要在节能失信行为认定结果正式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节能失信记录推送“信用扬州”网站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披露。节能失信记录自认定之日起计算,一般失信行为有效期1年,较重失信行为有效期2年,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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