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规〔2018〕8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做好道路停车管理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交综治办发〔2018〕14号)要求,进一步推进道路停车管理改革相关工作,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京发改〔2009〕9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码标价的方式
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应当在起止地点、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的内容
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底色统一为橙色,内容应包含收费对象、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执收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执行)、车位总数等。 其他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6号)执行。
三、明码标价相关要求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价格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价格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辖区内各类收费停车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