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8〕2770号
市交通委:
你委《关于调整本市道路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函》(京交函〔2018〕397号)收悉。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就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向将车辆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人收取的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编码:152010003)收费标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道路停车泊位仍划分为3类区域(详见附件1),收费标准保持不变(详见附件2);大型社会活动期间,道路停车仍可实行计次收费(详见附件3)。
二、你委及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车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执收单位监督电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等内容,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你委要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并在每年5月底前,将全市上一年度政策执行及收费年度收入、停车运营管理支出情况书面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你委要统筹安排好政策实施工作。在道路停车收费政策调整期间,新旧停车收费政策并行,已调整的,按本规定执行,未调整的,仍按原收费政策(京发改〔2010〕2291号、京发改〔2011〕1144号、京发改〔2015〕2688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