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函〔2018〕1651号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
按照“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为加强本市道路停车管理工作,完善道路停车费(即《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道路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京财综〔2018〕2638号)中的“道路停车占道费”)催缴及行政处罚机制,进一步提升道路停车秩序治理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一、职责分工。各区人民政府(含亦庄、燕山,下同)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费的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费的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缴费主体。停车人(车主,下同)是缴费主体,承担缴费责任。
三、缴费期限。停车人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道路停车位(白实线)停车的,应当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依法合规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
四、缴费方式。停车人可以下载“北京交通”APP,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缴纳道路停车费,也可以通过“北京交通”微信公众服务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等渠道缴费。如停车人使用现金缴费的,可以到东城、西城、通州等区各街乡镇服务窗口(附件1)或全市ETC代缴网点(附件2)缴费。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查询服务。
五、欠费催缴。对于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仍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费平台信息,以区停车管理部门的名义通过短信、电话或者现场告知等方式催缴,告知停车人应缴费金额、缴费时限和缴纳方式。对于多次欠费或累计欠费金额较高的,也可采取书面方式告知。
六、处罚标准。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41条之规定,对于欠费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欠缴道路停车费5—10次,或累计欠费金额200元(含)以上不足500元的,处200元罚款;欠缴道路停车费11—20次,或累计欠费金额500元(含)以上不足1000元的,处500元罚款;欠缴道路停车费21次及以上,或累计欠费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次数、金额对应不同处罚档位的,按高者处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欠费行为合并计算,并由达到处罚档限所在区停车管理部门统一告知所有欠费信息,合并催缴。停车人可到任意一次发生欠费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并补缴所欠全部道路停车费。
补缴的道路停车费由一个区代收后进行后台清分,罚款依法上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所在区的国库。
七、行政处罚。停车人应及时到区停车管理部门设置的窗口缴纳所欠的道路停车费并接受处理。自形成欠费之日起超过15日不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理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根据车辆注册地址等信息开展催缴,并依法处罚。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处罚处理窗口,根据欠费车辆的停车电子收费记录,制作行政处罚相关文书,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自作出处罚决定后超过15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应罚款数额。
停车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信用管理。本市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人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并与车辆管理挂钩。
九、相关要求。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执法服务窗口,明确催缴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充实执法力量,确保道路停车费全额纳入区级财政,罚款按规定上缴区级国库。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对于未及时缴纳道路停车费的,可在车辆驶离车位后3日内提示应缴信息;缴费期限(30日)届满前3日内,可再次进行缴费提示。
十、实施日期。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催缴道路停车费及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与本区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同步实施。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附件1、附件2见现金缴费网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