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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本市道路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和《关于本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函

  京交函〔2018〕1616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确保道路停车改革顺利实施,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本市道路停车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京财综〔2018〕2638号)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27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请各区政府严格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条规定,组织区停车管理、公安、公安交管、财政、发改、价格、城管执法等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道路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各区停车管理部门作为本行政区道路停车占道费的具体执收单位,在区政府领导下做好道路停车占道费的征收、上缴、催缴和退费等工作。

  二、本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取标准按《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8〕2770号)所明确的区域分类、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区要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节点,认真做好道路停车占道费纳入非税收入与征收的调整工作,即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东城、西城、通州区实施,2019年7月1日起,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实施,2019年12月1日起,在其他区实施。

  各区在实施本政策之前,道路停车占道费的征收,仍按《北京市城市道路停车占道费征收管理办法》(京交财发〔2011〕192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区要组织停车管理、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规定做好在本单位网站和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车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执收单位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等内容,并接受市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各区要组织停车管理、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定期核对收入,按要求将上年度道路停车收费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策执行情况、收费情况和停车运营管理支出情况报市交通委。

  特此函达。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停车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