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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定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函》的备案报告(京政容规备字〔2015〕6号)

日期:2015-11-11

市政府:

  现将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2015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定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函》(京政容发〔2015〕79号)正式文本(附文件电子版)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报请备案,该文件已经我委法制机构审核。

 

  2015年11月9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定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函》的起草说明
 
为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定期评估工作,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 1077-2014)。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6号)和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管局《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函[2015]91号),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定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了运输企业定期评估工作实施主体、工作流程、程序文件,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基础信息变更,入网变更和检验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行政许可事后监管要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定期评估实施主体明确为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对企业的评估结果应填写《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定期评估结果报告》(附件三),对车辆的评估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评估检验项目》(附件二)实施,评估结果应形成《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验结果》(附件四),且一车一档。
运输企业所属建筑垃圾车辆变更,应向所属区县市政市容部门主动报备,并填写《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变更情况表》(附件一),区县按照流程办理。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运输车辆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由此产生的通讯流量费用由运输企业自行承担。
区县市政市容部门通过《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运营单位首都信息股份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入网证明和系统检测,判定车辆是否入网和入网有效时间。
市市政市容委对各区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评估情况进行检查,结果纳入区县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考核评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定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函》的制定依据
 
序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2014年3月1日
2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4 1077-2014
北京市质监局
2014年3月15日
3
《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改造与新车购置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