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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的起草说明

日期:2015-05-14

  一、修订背景

  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京政办发〔2014〕6号)和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 1077-2014)地方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委对《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政容发[2012]9号)中《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的“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须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区(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申请表”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二、修订内容

  1、将原行政许可名称“《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修改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

  2、将原行政许可“三、行政许可的条件”内容调整为“三、行政许可的条件:本行政许可由运输企业负责申请。(一)具有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道路运输证;(三)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四)运输建筑垃圾的需提交运输企业与建设(拆除)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五)运输车辆符合本市环保要求;(六)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 1077-2014)。”

  3、将原“八、申请人须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调整为“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提交统一格式的《运输车辆准运证申请表》;(二)车辆行驶证(留存复印件);(三)道路运输证(留存复印件);(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留存复印件);(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六)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留存复印件);(七)运输建筑垃圾的需提交运输企业与建设(拆除)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

  4、将原“区(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申请表”修改为“区(县)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申请表”,将原表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一栏修改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

  三、关于废止

  原《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政容发[2012]9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订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的制定依据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18日发布
2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6日发布
2006年12月8日第一次修订
3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22日发布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1日发布
5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12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