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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的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

日期:2012-03-31

《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的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充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我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我委对渣土消纳许可和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车辆准运许可及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许可的程序进行了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三项许可的依据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分别做出了明确规定。2011年6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确定我市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的工作目标。为适应我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发展要求,有必要对建筑垃圾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进行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市政市容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三项许可条件和申请提交的材料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内容是:
1、渣土消纳许可
(1)明确由建设(拆除)单位负责在施工前申请,涉及装饰装修的由产生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申请。(2)废除了原《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京政管字[2007]191号)中渣土消纳许可关于提交准运证和对施工现场的相关要求。
2、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车辆准运许可
(1)明确由运输企业负责申请。(2)对原《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京政管字[2007]191号)中关于车辆准运许可条件中有关车辆的管理,细化补充了车辆具有机械式全密闭装置、车辆后箱板须喷涂反光放大车号、两侧车门喷涂运输企业(个体)名称、车辆驾驶室上方安装统一规格的标识顶灯。硬质机械式全密闭装置需符合《流散物体运输车辆全密闭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B11/T158-2002);软质机械式全密闭装置需符合《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技术要求的通告》(2012年通告第1号)。
3、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许可
对原《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京政管字[2007]191号)中关于消纳场所许可条件,细化补充了简易填埋场所需符合乡、镇政府用地要求,固定式资源化处置场所需符合市区规划要求;
(二)结合修订程序和实际工作发展要求,对相关文书和证件进行了相应调整。 

 

关于建筑垃圾相关行政许可的制定依据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
2004年6月29日
2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人大
2002年9月6日
3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