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清运费和处理费收缴流程
1.签订合同:垃圾产生单位应与本市具备许可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委托服务合同样式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工商局组织制定并另行公布。合同各方应当在委托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应缴纳的清运、处理费用。建筑垃圾产生量根据市住建委公布的测算标准核定。
2.缴纳费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清运费和处理费预存至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三方共管的专用账户。
3.结算费用: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单位根据三方签字和盖章后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理记录单,通过专用账户结算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费用。